日期:2013-03-19 10:47
商品房承销管理暂行办法》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承销和管理活动。《暂行办法》规定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到房产管理和开发管理部门备案,未备案的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商品房。《暂行办法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商品房承销机构的管理,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,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。
《枣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。《管理办法(试行)》从信用档案的认定、登记、评级和公示等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规定